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专科、专升本3年,高起本5年。
第三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才能取得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第五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或无故超过两周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已注册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凭此证明,三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已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卡、成绩证明、毕业生登记表及奖励或处分材料等。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毕业离校时由学生自行领取后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八条 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或考查。
第十条 学生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含闭卷和开卷。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须经任课教师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课程成绩以平时自学、面授辅导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一般平时自学和面授辅导占课程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60%。考查课成绩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即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录,也可按百分制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100—90;良:89—80;中:79—70;及格:69—60;不及格:59及其以下。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面授时安排补考一次。其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考前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考查):
(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二的;
(二)无故不参加面授(实践环节)的:
(三)缺交作业、自学记录本、辅导答疑记录本、实践环节材料等。
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视为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
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其成绩按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舞弊,成绩作零分处理,并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或取得与该课程有关的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申请免修免考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考试成绩。免修免考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后,可保留三年学籍。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工作单位证明等)于函授面授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超过三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不得转学或跨学科转专业,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或转专业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
(一)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内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操行不合格;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三)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缺课学时数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的;
(五)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
(七)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九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后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包括保留学籍、休学、留级时间)在所学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设计等必须参加的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班级和党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三)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报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不授予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查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
1.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
2.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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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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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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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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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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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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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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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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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休学时间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申请 理由 |
签 名: 年 月 日 |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复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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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本表由继续教育学院留存。2、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必须附医院病情证明;因公申请休学必须附单位证明。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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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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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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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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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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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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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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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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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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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签 名 : 年 月 日 |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复学日期及新编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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