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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22-07-18 16:41 继续教育学院  审核人:龚建荣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风、考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凡我校在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论何时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且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或开考后,未到规定交卷时间,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未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系本场考试考生的有效证明参加考试,且无法鉴别其身份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七)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

(十)闭卷考试夹带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写有考试内容字条等文字材料进入考场,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十一)携带草稿纸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按规定可使用计算器的科目除外)、U盘等非考试物品进入考场的;

(十二)携带通讯工具入场,未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并放到指定位置的;

(十三)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四)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根据违纪的规定和行为特征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该科目停考一次,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违反有关行政、刑事法律规定的,报送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的;

(二)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七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记录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八条 凡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监考教师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记录在《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并签名。同时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书》并让考生签字。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及时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进行处理并存档。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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