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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规定(暂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18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组织机构

    (一)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及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成立由分管校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发生的突出问题。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执行。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与上报

    (一)继续教育学院在做好生源和社会需求调研的前提下,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当年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并上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申报和招生计划编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3、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5、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三)最终招生计划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三、招生宣传

    (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招生简章、招生宣传资料,组织学校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专业的学院共同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方案和招生简章必须报学校备案。

    (二)继续教育学院和有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学院要主动深入地方、基层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三)招生宣传时,必须严格按学校统一的宣传要求进行,坚决做到“四个严禁”。

    1、严禁“假广告”。严禁自制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严禁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发布模糊或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2、严禁“中介生”。严禁通过各种中介或二级代理机构进行招生,严禁接收从中介或二级代理机构转移过来的学生。严禁违反国家关于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条件的政策规定,擅自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3、严禁“乱收费”。严格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学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更改核定的收费标准,更不允许收取招生费。

    4、严禁“乱承诺”。严禁在招生咨询服务过程中的“乱承诺”现象,包括在招生咨询服务过程中承诺学生“包过”、“不用考试”等严重违反阳光招生规定的行为。

    四、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工作进程

    1、省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成绩公布以后,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有关的招生政策和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安排进行统一录取工作。

    2、录取结束,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公开录取结果,畅通咨询及录取查询等渠道。并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发放至学员(生),通知学员(生)报到时间、地点、费用、所需交验的材料等。

    3、实行资格审查制。继续教育学院对上线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资格和舞弊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对已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全面审查。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招生规定,自觉执行《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招生录取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自觉遵守录取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认真、按时完成录取任务。

    2、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按考生填报志愿的专业顺序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自觉做好各专业间的生源调剂工作,确保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完成。

    4、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自觉服从安排;工作要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出错漏。

    5、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领取的各种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考试招生信息安全。重视考生信息安全工作,严密防范信息数据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